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听证稿)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来源:卫生监督处 发布时间:2012-06-07 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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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送达各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该听证报告还将作为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该《办法》的依据之一。现将听证报告中有关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2012年5月25日上午9:00—11:30在省卫生厅501会议室(政通大厦 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举行,听证会由省卫生厅副厅长张宽寿主持,省卫生厅2名听证决策人和13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到会,4名听证陈述人未到会,3名听证旁听人;参会的还有听证监察人和省法制办行政许可处负责人,6家新闻媒体。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省卫生厅张宽寿副厅长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了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省卫生厅张宽寿副厅长就《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起草经过作了说明;
(三)听证决策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胡耀中处长就《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四)各位听证陈述人对《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听证稿)发表了意见建议和提问;
(五)听证决策人就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作了回答;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陈述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卫生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以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其余意见和建议有的在文稿中已体现,有的与法律法规不相符,有的不适合在《办法》中体现,故不予采纳。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指导意见》”,修改为:“根据……《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三)将第五条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省…”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省”。
(四)将第六条第七款修改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或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将第九款修改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修改为:“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危害后果、举报方式及货值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将第(一)(二)款中的“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事实…”,修改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将第(二)款中的“按该案货值的1-3%给予奖励”,修改为:“按该案货值的1-3%(含3%)给予奖励”。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修改为:“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
(七)将第十三条中的“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20个工作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
云南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于2012年5月25日上午9:00—11:30在省卫生厅501会议室(政通大厦 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举行,听证会由省卫生厅副厅长张宽寿主持,省卫生厅2名听证决策人和13名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到会,4名听证陈述人未到会,3名听证旁听人;参会的还有听证监察人和省法制办行政许可处负责人,6家新闻媒体。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省卫生厅张宽寿副厅长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了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省卫生厅张宽寿副厅长就《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起草经过作了说明;
(三)听证决策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胡耀中处长就《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四)各位听证陈述人对《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听证稿)发表了意见建议和提问;
(五)听证决策人就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作了回答;
(六)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二、听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针对听证陈述人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卫生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部分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以进一步修改完善《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其余意见和建议有的在文稿中已体现,有的与法律法规不相符,有的不适合在《办法》中体现,故不予采纳。现将采纳意见和建议的情况汇总如下: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指导意见》”,修改为:“根据……《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三)将第五条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省…”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对本省”。
(四)将第六条第七款修改为:“违法生产、加工、销售食品或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将第九款修改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和标志牌,私屠滥宰的。”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修改为:“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危害后果、举报方式及货值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将第(一)(二)款中的“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犯罪事实…”,修改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将第(二)款中的“按该案货值的1-3%给予奖励”,修改为:“按该案货值的1-3%(含3%)给予奖励”。
(六)将第十二条中的“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修改为:“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
(七)将第十三条中的“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修改为:“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八)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20个工作日”,修改为:“15个工作日”。
云南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