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序推进
来源:厅办 发布时间:2011-08-18 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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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2010年11月1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市政府出台了《保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管理办法》和《保山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意见》,各县区也相应出台了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一是从今年1月1日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县两级综合医院使用基本药物比例分别不低于销售总额的20%和35%,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市精神病医院不低于10%。二是基本药物全部参加省级集中网上招标采购,市级遴选了5家企业进行统一配送,1—6月,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金额达1.93亿元。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全部由县区财政全额供养,市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公用支出给予补助,其中: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补助3万元,一般卫生院每年补助2万元,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其提供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并实行绩效管理。同时,提高乡村医生补助标准,市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0元给予补助,施甸、腾冲、龙陵3个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400元,隆阳区和昌宁县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四是各县区均出台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认真落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全面实施综合量化绩效考核管理,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完成竞聘上岗并签订聘用合同。五是对8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了基本药物制度政策解读及相关知识培训,培训率达100%;实施了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全员培训,医生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确保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达100%。
上半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诊疗人次同比上升4%,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同比提高5.32个百分点,住院次均费用同比下降0.61%。通过对龙陵县抽样调查,基本药物零售价格下降15%。(保山市卫生局)
上半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诊疗人次同比上升4%,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同比提高5.32个百分点,住院次均费用同比下降0.61%。通过对龙陵县抽样调查,基本药物零售价格下降15%。(保山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