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三级医院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医政处 发布时间:2011-12-20 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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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卫生局,省级各医疗机构,厅管各民营医院及企事业单位医院,各有关学(协)会:
2011年8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87号),大幅提高省、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优质护理病区护理收费标准。我厅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制定了《云南省三级医院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验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以病人为中心”,改善患者就医感受,促进医患和谐,体现医院公益性,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大幅提高优质护理病区(房)的护理收费标准,是体现护理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在我省深入健康开展的重大政策调整。对此,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本着对护理事业改革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负责的态度,狠抓机遇,通过组织实施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工作,有力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在本地、本单位深入开展。
二、严格标准,分级管理
各州、市卫生局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标准》,在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三级医院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的同时,参照《标准》,组织制定本地二级医院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标准,并报我厅备案。其中,申报病区(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0.4:1、每名责任护士分管病人平均不超过8个、护士收入较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之前明显增加等为基本标准,不得擅自降低。
省级各医疗机构、厅管各民营医院于本通知印发10日内直接向我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附本单位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
各州、市卫生局组织三级医院验收工作确有困难的,可请我厅协调有关专家给予技术支持。
三、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各州、市卫生局对验收合格单位(病房、病区)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病房、病区)名单,各州、市卫生局行文确定,并在验收合格单位及有关病区醒目位置张贴,同时抄报我厅及同级物价、医保部门。
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要强化监管,积极应对一个单位执行两种护理收费标准的局面,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向就医患者说明情况。要主动监督、指导获准提高护理收费标准的病区严格执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考评标准(试行)等文件的通知》(云卫发〔2011〕245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落实优质护理服务重点工作,实施整体责任制护理,并向住院患者说明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护理服务内容、承诺要在病区(房)醒目位置张贴,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尊重就医患者知情权。
四、正向引导,积极申报
根据各地、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显示,全省所有三级医院均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二级医院达到30%以上,有的医院达到100%。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所有病区(房)均应申报验收。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继续巩固和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
推行优质护理服务的核心是改革护理服务模式、加强护理科学管理和护理服务内涵建设,获准提高优质护理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要将护理收费主要用于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充实临床一线护士、完善支持保障系统等方面,以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 系 人:侯建红
联系电话:0871-7195275
传 真:0871-7195120
电子信箱:YZCJG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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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云南省三级医院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标准(试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2011年8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印发《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87号),大幅提高省、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优质护理病区护理收费标准。我厅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制定了《云南省三级医院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验收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以病人为中心”,改善患者就医感受,促进医患和谐,体现医院公益性,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大幅提高优质护理病区(房)的护理收费标准,是体现护理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在我省深入健康开展的重大政策调整。对此,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本着对护理事业改革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负责的态度,狠抓机遇,通过组织实施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工作,有力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在本地、本单位深入开展。
二、严格标准,分级管理
各州、市卫生局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标准》,在认真组织对辖区内三级医院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的同时,参照《标准》,组织制定本地二级医院优质护理病区(房)验收标准,并报我厅备案。其中,申报病区(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0.4:1、每名责任护士分管病人平均不超过8个、护士收入较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之前明显增加等为基本标准,不得擅自降低。
省级各医疗机构、厅管各民营医院于本通知印发10日内直接向我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附本单位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情况汇报)。
各州、市卫生局组织三级医院验收工作确有困难的,可请我厅协调有关专家给予技术支持。
三、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各州、市卫生局对验收合格单位(病房、病区)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单位(病房、病区)名单,各州、市卫生局行文确定,并在验收合格单位及有关病区醒目位置张贴,同时抄报我厅及同级物价、医保部门。
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要强化监管,积极应对一个单位执行两种护理收费标准的局面,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向就医患者说明情况。要主动监督、指导获准提高护理收费标准的病区严格执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考评标准(试行)等文件的通知》(云卫发〔2011〕245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落实优质护理服务重点工作,实施整体责任制护理,并向住院患者说明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投诉方式等;相关护理服务内容、承诺要在病区(房)醒目位置张贴,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尊重就医患者知情权。
四、正向引导,积极申报
根据各地、各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显示,全省所有三级医院均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二级医院达到30%以上,有的医院达到100%。按照卫生部有关要求,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所有病区(房)均应申报验收。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继续巩固和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
推行优质护理服务的核心是改革护理服务模式、加强护理科学管理和护理服务内涵建设,获准提高优质护理收费标准的医疗机构要将护理收费主要用于改善护士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充实临床一线护士、完善支持保障系统等方面,以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标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 系 人:侯建红
联系电话:0871-7195275
传 真:0871-7195120
电子信箱:YZCJGGL@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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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