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听证结果的公告(第3号)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10-12-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听取意见,提高《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科学性,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云南省卫生厅于2010年11月25日上午在卫生厅501会议室举行了《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组织 
   《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听证稿)》由省卫生厅和省财政厅联合起草,经过基层调研、书面征求基层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对其调整修改并原则同意。2010年11月5日在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省卫生厅网站上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陈述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办法等相关内容,并将《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听证稿)》及其起草说明予以了公布。2010年11月18日在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站、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听证旁听人、听证记录人等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听证主持人、听证决策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如下:
    1.听证主持人:由云南省卫生厅副厅长付新安担任。  
    2.听证监察人:由云南省纪委驻省卫生厅监察室主任刘钢、卢陈明担任。
    3.决策发言人:由云南省卫生厅法规处处长谢馨莹、疾控局副局长欧阳琳,省疾控中心主任陆林担任。
    5.听证代表共18人,其构成为:非政府组织人员1人(汪保春 );利害关系人8人(廖成、唐玉兰、李光兰、徐映辉、任光平、张继业、仁勇、王寄新 );行业专家8人(张江萍、沈宇明、谢忠平、常履华、徐静、戴虹、赵琳、杨万军);法律工作者1人(纳玲)。听证代表有相关专家、法律工作者、片区居民、非政府组织、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等,充分体现了听证陈述人的广泛性、代表性。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付新安副厅长介绍了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了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决策人省卫生厅疾控局副局长欧阳琳就《办法》(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三)各位听证陈述人对《办法》(听证稿)发表了意见和提问; 
    (四)听证决策人就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和有关情况作了回答;
    (五)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了简要总结。
    听证陈述人有1人因故未到会,代理委托1人,实际到会听证陈述人共17人。17位听证陈述人都发表了自己意见、建议。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到会指导,云南省法制报、春成晚报、都市时报、云南信息报、生活新报、昆明日报6家媒体的记者到会旁听。
    三、听证代表所提主要问题及答复
    听证代表问题1:像我们这样的补偿,除了有卫生部门的补偿,还有没有类似的社会捐助,或者其他费用的追加?
    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2006-2010年,省级已累计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600万元。目前,暂时还没有社会捐助。 
    听证代表问题2:哪些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在《办法》规定的不予补偿的6种情形中,若出现操作不规范、疫苗质量等问题怎么办,怎样维护受种者的权益?
    答: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受种者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接种单位),接种了合格的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涉及的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或者死亡,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它有四个要件,第一个是合格的疫苗,第二个是规范接种,第三个是相关各方面均无过错,接种和被接种小孩没有过错,家长没有过错,我们接种的医生没有过错,疫苗的供应厂家没有过错。第四个是已经对受种者机体的器官或者功能造成的损害。
    本《办法》规定的不予补偿的6种情形,是由上位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听证代表问题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鉴定由谁来做?怎样做?
    答:按照卫生部《预防接种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由县级以上疾控机构成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州(市)级以上医学会负责。具体的工作依照卫生部《预防接种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是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均可向市级医学会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免费的,但是,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需要缴纳发改委物价局规定的费用。
    听证代表问题4:在实际工作中,假设因为疾病控制的需要组织了接种,但疫苗不在这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包含的14种疫苗范围中,这是按一类疫苗来处理,还是按二类疫苗来处理?
    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接因接种第一类疫苗或者接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强化免疫和应急接种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
    经州、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群体性和应急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州(市)、县(市、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听证代表问题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次性补偿完成以后,是不是没有其他的费用?
    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实行一次性结算。一次性补偿后,没有其他费用。但是,在一次性结算时,补偿费用的确定是根据你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划分的,已经考虑到了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听证代表问题6:受种者单位或者受种者,他并不知道,他的病的情况,他的身体不适应到底是异常反应还是医疗事故?有的时候,鉴定机构也并不知道,这真的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还是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这种情况,怎么进行处理?
    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组和鉴定应依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作出所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否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结论。
    四、听证代表所提主要建议及采纳情况
    听证代表建议1:《办法》附件第九行批号有一个有效期,因为现在在疫苗上不再打印失效期,建议把失效期删掉。这个附件一跟附件二是同样的问题。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听证代表建议2:第13条“受种者或监护人在收到…之日起90天内可以申请补偿的问题”建议改为“1年”。因为从民法的角度来讲,身体受到侵害他时效为1年,实际上在他申请进行调查诊断的时候,已经主张了自己的权利,但是在接到这个鉴定报告,或者诊断书,是否确定是异常反应,按照法律规定,它的衔接应该是1年,这个应该是跟法律相吻合。是不是过了90天就不可以申请,实际上过了90天到法院还是可以的起诉。
    听证代表建议3:予以采纳。
    常履华:建议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孩子疫苗接种的时间报送应该有一个时限。我们现在的日常反应,只规定了后面受理的规定,从接种以后,这个给我们后续的处理带来很大困难,有的家长一个月之前的打苗,到后面来反应,这个必须有疫苗的批号,而且接种当时乡村医生的情况,如果跨一个时段再来补充,这样会很困难。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听证代表建议4:预防接种心因性反应很常见,建议纳入补偿范围。
    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一,按照《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心因性反应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第二,心因性反应对身体并不会造成损害,只要心里引导得当,很快就能恢复。居于以上考虑,认为还是不把心因性反应明确规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予以补偿为妥。
听证代表建议5:在一次性补偿里面,对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还有生活费用,建议明确一下是否给其他的一些费用?
    采纳情况及理由:在最初起草的《办法》初稿中,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相关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详细的罗列,并给出详细的计算方法。但经反复讨论认为,若罗列具体费用项目,则对于各种具体的费用项目又要统一标准,反而会给基层在计算补偿费用时带来不便,也不符合工作实际,故《办法(听证稿)》只规定了某一等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的补偿最高限,及只规定了一个补偿范围。实际工作中,补偿费用可根据实际相关费用在补偿限额内确定。
    听证代表建议6:从法律角度讲,《办法》更应关注的是公平、公正。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需要得到一定的补偿,它的规定是由双方按照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担的。如果没有特殊的原因,应该是一种平等的责任承担,几乎是各占50%。我们省补偿费用最高限额比一些省份的高,补偿费用不是越高越好,高了可能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建议以实际情况为准计算数额,双方约各承担50%比例的责任。
    采纳情况及理由: 《办法》规定的我省一级甲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最高限额确实高于与经济水平相近的省份如青海、内蒙等,但是与全国其他发达城市来比,还是低了。在全国范围内,如果我省的标准定过低,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也会有很多的后遗的问题。特别是有一些案例,他们都是在全国的不同省份来进行比较,如果我省的标准过低,这样作为受害方,会因为补偿费偏低难以接受。我省多年的监测报告显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发生率总体来说是很低的,其补偿费用的支出与预防接种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相比是较低的财政支出。居于以上考虑,认为维持原标准为妥。
听证代表建议7: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谁来诊断、谁来鉴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是有规定,但为了便民和方便实际操作,建议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鉴定办法》中的相关内容整合到本《办法》中。
    采纳情况理由:在最初起草时《办法》整合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但经反复讨论,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调查诊断、鉴定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中有着十分详细的规定,如果只引用部分,会不完整;但若大部份引用,会造成大篇幅的简单重复,这在法规起草时是不允许的。故,调查诊断与鉴定具体还是参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比较全面。
    听证代表建议8:在第二类疫苗中,如果出现异常反应是由企业来进行补偿,老百姓会有疑问,政府可以让企业去补偿吗?补偿多少?建议《办法》对规范企业的补偿作更详细的考虑和规定?
采纳情况及理由:《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承担。”,故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承担相关补偿费用。本《办法》中,卫生行政部门仅承担织受种者和疫苗生产企业双方协商的角色,补偿标准可以参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最终补偿多少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
    听证代表建议9: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由生产企业来承担,但受种者是什么部门,建议办法具体细化。
    采纳情况及理由:《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更细化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时,应在15日内通知申请人与疫苗生产企业双方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 由疫苗生产企业进行补偿,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受种者因接种二类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补偿时,与一类疫苗一致,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疫苗生产企业与受种者协商。
     听证代表建议10:有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需要尸检,但家长拒绝尸检就不可以得到确实的答案。像这样的情况,有关当事人拒绝相应的工作,建议《办法》明确如何处理?
采纳情况及理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故,《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听证代表建议11:从合同法上来说,受种者与接种单位他们是合同的直接相对人,疫苗生产企业是间接相对方,建议尸检费应该由接种单位进行承担,这样更直接,也有利于受种者权益受到损害。
     采纳情况及理由:考虑到基层接种单位每天要接种大量的疫苗,要面对很多人次的小孩的接种。如果把这个鉴定相关的费用由基层来承担,他在执行支付方面很困难,而且他也没有过错,故考虑二类疫苗的补偿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用一起由企业来承担。
    听证代表建议12:如果说起因是因为疫苗接种,但是在处理的过程中,可能在其他的机构进行处理。补偿的办法需不需要进一步进行说明,如果因为医疗机构的处理不当,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是分头来补偿,还是在总的不变的情况下,由两家单位共同承担地这个问题需不需要再细化一点?
    采纳情况及理由:《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日常工作。”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接种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完成。
针对《云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我们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在修订过程中,我们也会采取同样的办法和同样的程序。


                                                        云南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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