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实际,经研究,在原增补药品的基础上,拟再增补部分临床用药,以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现就遴选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品种符合我省疾病谱特点,临床治疗首选药品,能够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和传染病预防、治疗的需求。
(二)药品质量有保证,剂型适当,自身作用肯定,没有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价格合理,使用广泛,有一定的信誉度和市场占有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配备。
(三)生产企业能保证供应,并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水平和能力,企业及其产品无不良记录。
(四)有针对性的选择外科、妇科、产科、儿科和老年病、慢性病等临床常用药。
(五)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的补充药品,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药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三 、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遴选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遴选工作重大事宜。
(二)领导小组成员
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遴选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三)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药政处,负责目录遴选的日常工作。
(四)监督组
监督组设在省卫生厅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遴选工作全程监督,组长由省监察厅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
(五)专家的组成
1.遴选专家(31名)。专家分别由昆明、曲靖、玉溪市卫生局各推荐临床医师6名(县级综合医疗卫生机构1名; 乡镇卫生院3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名),昭通市、保山市、楚雄州、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大理州、德宏州、丽江市、怒江州、迪庆州、临沧市卫生局各推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师1名,组成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遴选专家组。主要对备选药品进行投票遴选。
2.咨询专家(10名)。从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抽调临床药师4名,省食品药品检验所1名、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院长3名,以及省物价局专家1名担任。主要是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药品的价格和遴选品种的合理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遴选专家与咨询专家互不交叉。
四、遴选范围及数量
以16个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的临床常用药品为基础,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选取100个左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常用药品。
五、工作程序
拟计划8月初启动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遴选工作,争取8月底前报省政府确定。具体工作分为准备、遴选和发布3个阶段:
(一) 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机构、补充更新专家数据库、建立药品数据库(对16个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的药品进行分类统计)。遴选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由省卫生厅发文执行。8月中旬以前完成此项工作。
(二) 遴选工作阶段
从16个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荐的药品中确定备选药品名单,遴选专家要按照《云南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遴选办法》的要求进行遴选,所选品种控制在100个左右。按照专家投票多少排序,由高到低确定拟补充药品,形成拟补充药品名单。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进行单独论证。8月下旬完成此项工作。
(三)发布工作阶段
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遴选领导小组按要求对专家组遴选的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进行审核,形成《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 (2009年第二版)》,报省政府审核确定后,由省卫生厅发布,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8月底以前上报省政府。
此次药品遴选不接受企业的申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