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科技教育处 发布时间:2009-12-28 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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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
为加强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与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全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所列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研究、教学、医疗、检测、诊断等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包括BSL-1、BSL-2实验室。
二、备案时间
全省范围内现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按照《云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重新进行备案,新建、扩建或改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在实施建设的同时进行备案。
三、备案受理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卫生厅负责全省BSL实验室备案监管工作,并受理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省直批准的涉外与合资医疗机构、省管医学院校及其他省级有关单位的BSL实验室备案。
各州、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将每年的备案工作情况汇总后报我厅科教处。
四、备案要求
(一)自我评估、确定级别
各单位应根据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照所属实验室基本情况、从事的实验活动以及生物安全防护的要求,对其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级别、类别与数量。
(二)对照规范、如实申报
BSL-1实验室在实验室人员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基础上,根据实验室真实情况申报备案;BSL-2实验室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备案。
(三)填写资料、申请备案
申报单位应认真按照要求填写“云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与实验活动备案表”,具体填写要求与表格在云南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四)进行审查、备案登记。
受理备案申请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云南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并发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进行备案,省卫生厅将组织开展对全省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件3.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doc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