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医政处 发布时间:2008-09-12 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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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卫发〔2008〕753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级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省、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提升其辐射、指导作用,近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些医疗机构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疾病预防等卫生单位设置医疗机构,为提高当地医疗服务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医疗机构忽略分支机构的管理,导致医疗质量滑坡,甚至出现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现象。为加强医疗机构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疾控等卫生单位设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所设置医疗机构必须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代表是其所设置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所设分支机构的管理,明确落实分管领导及具体的部门,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分支机构规章制度,组织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医疗技术的培训学习,按照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制定检查评价标准,定期对分支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情况、医院感染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医疗废物处理、医疗纠纷处理、药事管理、财务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规范分支机构执业行为。(一)分支机构名称、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关规定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相关医疗设备、设置相关科室。(三)分支机构应规范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随意篡改。(四)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如有人员调整,设置分支机构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办理医师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完成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医疗机构委派专家到分支机构开展诊疗活动,应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五)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校验等法定手续。
四、加强分支机构财务、审计和药事管理工作。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医疗机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分支机构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情况以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药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药品配送制度,原则上分支机构不得单独采购药品、器械和其他医疗用品。
五、本通知下发一月内,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卫生单位应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和指导,纠正分支机构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我厅将组织抽查,对于组织、工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请各有关单位于检查结束后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送我厅医政处,中医机构的检查情况书面报中医处。
六、疾控等卫生单位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医政处反映。
联 系 人:侯建红
联系电话:0871-7195275
电子信箱:ynswstyzc@126.com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