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来源:医政处       发布时间:2008-08-2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卫发〔2008〕733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级各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厅管各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8〕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谁审批机构,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
二、医疗机构发布包括医疗广告在内的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严禁以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患者。
三、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机构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进行处理。
四、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以“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形式进行宣传的,其内容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以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处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7〕86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宣传本机构组织“义诊”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办理相关手续,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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