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卫公告〔2007〕12号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7-07-1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55号)安排,近期我厅对宣称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进行了国家卫生监督抽检,抽检项目为汞、氢醌、苯酚指标。抽检结果为:
一、南京市禹娲生物保健品厂生产的“白棉花斑根断膏”化妆品,限期使用日期为(2008/10/03jBT10AF),检出汞,汞含量超过《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限用量62812倍。
二、玉溪市汝智美容有限公司生产的“汝智玉颜美白晚霜”限期使用日期为(PBOOCOAE20090101)、“曹大夫雪颜祛斑霜”限期使用日期为(PBOOCOA18E20090318)、“艾雪儿植物DNA美白按摩霜”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20070224/保质期18月)化妆品,检出氢醌,氢醌含量超过《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限用量。
以上产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构成危害,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现公告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店和美容店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这些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店和美容店公告收回已售出产品。
二、消费者不要购买使用这些产品,发现经营店和美容店销售和使用这些产品,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举报。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化妆品经营店和美容店销售使用以上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以上产品,依法没收销毁。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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