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7-04-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卫发〔2007〕154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7号)精神,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发〔2007〕55号)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七年三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
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国家卫生
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公共卫生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年〕55号)的部署,为切实做好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根据卫生部的部署,2007年重点对餐饮业、农村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和国家卫生监督抽检。
二、整治内容
(一)餐饮业
1.工作目标:通过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料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餐饮业原料采购、使用甘水油、火锅中使用非食品原料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使餐饮业原料使用情况有根本好转。
2.检查内容:使用不合格和来源不明的食用油、原料重复使用、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索证等行为。重点检查库房、调味品存放场所。
3.范围和数量:由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取统一组织、集中行动的方法,按照当地大、中、小餐饮单位和农村学校食堂的数量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数量为:大型餐饮单位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10%;中小型餐饮单位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5%;农村学校食堂抽查数不少于总数的50%。
4.时间安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日—4月30日进行,第二阶段8月1日—8月31日进行,两阶段的整治情况分别于5月20日和9月20日前将附表5—1内容和书面总结报省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
(二)农村食品
1.工作目标:通过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定型包装食品,清理农村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净化农村食品市场,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健康权益。
2.检查内容:农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店的无生产日期、生产地址和保质期限以及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食品。
3.范围和数量:重点整治农村乡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个县集中抽查2个乡镇的全部食品加工厂、5个农村食品市场、20个食品经营店。
4.时间安排: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8月1日—8月31日,第二阶段2008年1月1日—31日,分别于9月20日前和08年2月20日前将附表5—2和书面总结报省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
(三)保健食品
1.工作目标:针对当前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违法宣传保健功能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行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健康。
2.检查内容:保健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成分,夸大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伪造和盗用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号等违法行为。
3.范围和数量:每个县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如食品城、食品批发中心等)保健食品、食品批发零售商场、药店经营企业等单位不少于10个。
4.时间安排:10月1日—31日进行,11月20日前将附表5—3内容和书面总结报省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
(四)化妆品
1.工作目标:通过对化妆品零售或批发市场、美容美发店经营和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进行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化妆品,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2.检查内容:重点对许可和备案文号及标签标识夸大宣传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治。主要包括: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等专项检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组织查处。
3.范围和数量:检查美容美发店、化妆品批发市场或专卖店,每个县检查20家经营单位,其中,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40种,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30种,进口化妆品30种。美容美发店10家,化妆品批发市场5家,专卖店5家,没有批发市场的专卖店不少于10家。
4.时间安排:9月1日—30日进行,10月20日前将附表5—4内容和书面总结报省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
(五)消毒产品
1.工作目标:通过对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等单位经营使用的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产品标签标识别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健康。
2.检查内容: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重点整治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标签标识说明书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疗效等违规宣传内容。
3.范围和数量: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大理州、保山市、西双版纳州6个州、市辖区内的医院、药店、宾馆、饭店、超市检查10种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产品。
4.时间安排:7月1日—7月31日进行,8月20日前将附表5—5内容和书面总结报省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
三、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安排
(一)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熏煮火腿,风味酸乳、桶装饮用水、蜜饯、米线(饵丝、卷粉)、保健食品、葡萄酒、祛斑或美白功能化妆品、用于餐饮、瓜果蔬菜的消毒剂、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生活饮用水输配水管材等11种产品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的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采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检验。并按上报时限要求将抽检结果上报国家CDC有关所和我厅法监处。
(二)餐饮单位专间和餐具消毒情况、乳制品(巴氏消毒奶)、月饼、桶装水(纯净水、矿泉水、饮用水)、面膜(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有违法用语)、抗菌洗剂(标签、说明书、是否有违法用语、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卫生许可证号和卫生许可批件)6种产品场所卫生监督检验,州、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采样抽检,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检验,并按上报时限要求将抽检结果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市场一处。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结合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高度重视2007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专项整治与卫生监督抽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按照确定的工作重点,制定各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整治计划和日程,落实责任,抓出声势,抓出实效。
(二)做好相关培训和准备工作。按照卫生部编印的2007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手册,组织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和任务分配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抽检和专项整治的具体计划和日程,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和抽检工作,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落实人员和工作责任,开展相关培训,切实做好各项专项整治工作和抽检工作。
(三)严格产品抽检程序。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的规定组织抽检。各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要加强对抽检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落实责任制度,使各项抽检工作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确保抽检结果准确可靠,程序合法有效,对抽检工作中因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卫生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四)产品的抽检和专项整治的信息发布工作。2007年卫生监督抽检结果统一由我厅向社会公布,并责成有关州、市查处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按上报时限要求及时上报抽检结果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州、市间的协查和通报工作。
(五)重视违法案件的查处和上报工作。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典型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处与指导工作,强化新闻宣传意识,积极向社会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监督抽检和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处的典型案例。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收集、整理本地区查处的典型和重大案件,每月5日前向我厅法监处上报本地区上月发现或查处的2个典型案件。案例上报范围:包括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生活饮用水安全产品违法查处案件,典型案例上报内容:被处罚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金额等。

 附表:07年云南省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计划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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