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6-11-2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卫发〔2006〕778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信息报告是为决策行政部门提供有效的职业病信息支持,对制定本省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有重要的意义,加强职业病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99号),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职业病报告系统的组织形式,认真做好2006年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认真部署,切实落实,明确责任到人做好此项工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报告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对全省职业病报告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负责职业病报告汇总、分析。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我厅将把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纳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指标。
    二、2006年职业病统计报告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在未正式启用网络直报之前,2006年仍执行2003年的报告卡(批准文号〔96〕,国统字第52号)中的职业病报告卡(卫统16表)、尘肺病报告卡(卫统17表)、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卫统14表),这3张报告卡、表是法定报告内容。农药中毒报告卡(卫统18表)、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测定年报表(卫统15表)以自愿填报为原则。
    (二)急性职业中毒执行季报、零报制度(包括已进行应急报告的重大事故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个案病例),于每季度末20天内进行传输报告,其他报告卡(表)为年报制度,年报时间是同年的11月10日前。
    (三)要求在旧报告卡增加个案病例身份证项目和组织机构代码。参加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监测的试点单位2006年起执行新、旧两套报告内容,新报告卡按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报告(急性职业中毒月报、零报制度;其他报告卡为半年报)。
    (四)个案病例卡仍沿用原《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信息管理系统》(1996版)建立数据库和进行上报传输。
    (五)对以上要求有疑问,可致电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科,联系人:何芳,电话:0871—3631983,传真:0871—3623334。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