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落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准入指标控制数的通知
来源:规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06-08-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云卫发[2006]541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级有关医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05-2007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数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6〕110号)下达了我省CT等5种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指标数。经研究,现将我省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以云卫发﹝2005〕113号文件转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卫生行政等部门大型医疗设备清理、规划、论证和准入指标下达等工作后,重新申请审核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即准入证),或者《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即临时准入证)。
    重新审核办证工作结束后,对于“无证”的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卫生监督执行机构将按照国家规章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准入原则
    (一)我省各州、市及省级有关医院准入指标分配的主要参数:
    2004年-2005年门急诊人次数、住院床日数、住院手术台次数;
    现有大型医用设备数量及其使用率;
    服务人口数、人口密度、人均GDP;
    所辖县市区数;
    2005年7月书面征求各地全省及各州、市配置规划的反馈信息等。
    (二)国家准入指标控制数确定:CT每个县只能配置1台;磁共振仪等其他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原则上只能配置到州市级以上医院。
    (三)准入证的发放原则:
    1.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对医疗机构使用自有资金和已办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给予适当倾斜)。
    2.原经论证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
    3.人员资质条件:医疗机构依法拥有取得“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且数量能满足工作需要。相关人员经卫生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
    4.医疗机构已引进、采购的大型医用设备,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方式和渠道。医疗机构能够提供采购、引进大型医用设备的相应合同或协议、政府采购审批单、公证书、招标文件、政府有关部门批文和正规发票;国家颁发的相关大型医用设备生产或进口注册证的复印件。
    5.医疗机构近年未发生与设备相关的重大责任、技术及安全事故。
    (四)临时准入证的发放原则: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解决既往遗留问题,对已有大型医疗设备,虽基本达到配置条件,但由于准入指标限制等原因而不能发放正式准入证的,改为配发临时准入证。卫生部按正式准入证23%的比例下发了临时准入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发临时准入证:
    1.二手旧CT等大型医疗设备;
    2.区域内超编制大型医疗设备;
    3.使用时间已10年左右的大型医疗设备。
    (五)达不到准入相应条件的,不发证;接近报废年限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发证。
    三、工作程序
    各州、市卫生局和省级有关医院收文后,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收集和初审相关资质材料并上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有关处室审查后提出发放准入证、临时准入证或不发证的医疗机构名单,再经协商省发改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后,报省卫生厅党组决定。医疗机构发证名单另行通知。
    四、须上报资质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
    以下资质证明材料请提供原件(注明不需要的除外)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一)现有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应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
    1.原经省卫生厅同意准入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与准入无关的其他材料无须提供。
    2.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医师执业证书》;相关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各种考试、上岗证培训等证书无须提供。
    3.出具采购或引进大型医疗设备的相关合同、协议、公证书、政府采购审批单、招标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批文等。出具正规发票。
    4.提供国家颁发的相关大型医用设备生产或进口注册证的复印件。
    (二)新申请购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医院应补充提供以下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1.已经申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出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批同意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引进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2、医疗机构自筹资金的,出具医疗机构具有完全使用自有资金(指医疗机构的收支结余,含财政、上级拨款)购置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的证明文件。请提供财政、上级专项资金拨款文件,并请提供2005年度、2006年上半年医院基金变动表、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
    3.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执业资格的在职人员的《医师执业证书》;相关在职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各种考试、上岗证培训等证书无须提供。
    五、时限
    请各州、市卫生局和省级有关医院收集和初审上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后,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报省卫生厅(地址:昆明市关上国贸路85号政通大厦省卫生厅规财处622室,邮编:650200,联系电话:0871-7195212)。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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