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厅关于2005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的通报
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06-05-11 00:00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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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新闻单位: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积极防治职业病。在第四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临之际,为认真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现将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省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情况
自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卫生部的直接关心和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我省的职业病防治形势仍非常严峻。据不完全统计,到去年底,全省已申报有职业危害企业2890家,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人员有290736人;累计发生尘肺病例13779例,累计死亡4536例,病死率32.92%,现患尘肺病9761例;其他慢性职业中毒人数累计达2635例,急性职业中毒721例;2005年职业健康检查人数48762人,检查率16.7%。2002年5月到2005年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13起,疑似中毒人数126人、死亡11人;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监测率约10%。有28%的建设项目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职业卫生审查。我省作为西部经济欠发达省份,面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非常艰巨。职业危害问题依然是威胁我省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按照平均每例尘肺病人年经济损失3.41万元计算,我省现患尘肺病共9761人,仅尘肺病一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3.3亿元/年。因此,在我省贯彻实施好《职业病防治法》,可以起到投入少、产出多、效益高的作用,对有效地避免职业危害给我省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职业病防治法》逐渐深入人心,对保护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病、引导用人单位的规范有序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宣贯范围逐步扩大。为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和权益保护意识,围绕《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宣传周活动主题,去年我省首次把宣传周活动办到了企业,活动中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展版和电视录像等形式对40308名劳动者及学生作了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宣传和咨询,深入企业448家,出动人员1483人、车辆133辆,悬挂布标350条块,宣传展板144块,发放传单239552份,小册子1100 份,活动得到了企业、工人的好评。通过宣传贯彻活动,使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和社会方方面面都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理解和支持职业卫生执法工作。同时增强了卫生行政人员职业卫生法治意识,做到知法、懂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职业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和机构建设有所加强。截至去年6月底,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区)均完成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负责人,设立专、兼职职业卫生监督员,并注重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
(三)职业卫生抽检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除各专项整治活动外,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职业卫生监督抽检计划,重点抽检了煤炭、冶金、化工、建材、电子、轻工等职业危害企业801家。从抽检的结果看大部分企业未建立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制度,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率为13.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率为52.3%,建立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率为26.5%,职业禁忌人员50人,检出率0.3%,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培训的单位476户,开展率59.4%。抽检中发现有275户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率34.3%,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均给予了行政处罚。
(四)加强技术队伍建设,积极培育职业卫生服务市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我厅建立了一系列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卫生技术支撑体系的能力建设;严把职业卫生服务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服务活动。到去年底,我省已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1家,乙级资质9家;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机构30家,职业健康体检机构36家,职业病诊断机构19家,已初步建立了我省职业卫生服务体系。
(五)积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认真落实建设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审查制度。为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定,建立了云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专家库,积极完善规范职业危害项目评审工作。2005年我省共完成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41项;其中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21个,对存在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12个建设项目组织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竣工验收8项。为把好审查关,规范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我厅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受理、评审、审核审查工作程序,并将结果上网公布。
二、存在问题
我省职业病危害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有的地区职业危害已经发展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劳动者因职业病返贫、致贫的情况已经影响到和谐社会目标的构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不到位、投入严重不足,致使职业卫生执法监督难于到位,职业卫生服务能力不强,职业病防治设备得不到补充和更新,社会、媒体对职业病的了解、认识不深,与当前职业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
二是有些地方政府领导缺乏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把职业病防治与地方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有的地方甚至竞相降低招商引资、立项门槛,使一些未经职业卫生审查的建设项目违法立项建设,一些工艺落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由别的地区转移到我省;一些新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在初步设计时未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时也是整改开始之日,为今后留下了严重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三是一些用人单位无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义务,不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劳动者未获得应有的职业卫生服务,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全面落实,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是由于职业卫生监管力量薄弱,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尤其在基层有关部门执法,缺乏有效协调配合,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处罚不力。
三、下步工作打算
根据国家卫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与协调作用,协助各级政府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监管体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和新的职能划分要求,切实履行执法责任。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要发挥好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按照新的职能划分要求,我们将及时把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情况、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情况向安监部门通报,同时协调安监部门及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给我们。
(三)从源头抓起,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我们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加强对建设单位督促、指导,协调好政府各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不得立项;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从源头抓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工作,从根本上减少或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隐患。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对于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嫌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在加强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严格把关的同时,要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其职业卫生服务资质。今年我厅还将继续组织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六)加强职业病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职业病报告系统。对常规职业病报告统计,规范各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的报告,加强对职业卫生统计报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协助安监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的相关工作。按照分工职责,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协助进行事故中毒原因的调查、事故现场监测、事故现场人员的应急检查、病人的应急处理诊断及救治工作。
我省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职业病潜在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今后,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继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加强职业病防治这一薄弱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健全卫生监督责任制和督查机制,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