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云府规登准〔2005〕67号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 第2号
《云南省艾滋病临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7月28日云南省卫生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9日起实施。
二○○五年九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艾滋病临床治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我省艾滋病临床治疗工作,根据国家防治艾滋病 “四免一关怀”政策,云南省防治艾滋病“一办法六工程”和有关防治艾滋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艾滋病临床治疗是指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艾滋病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
第三条 艾滋病的临床治疗工作由州(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分为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中医药治疗定点医院、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定点医院(含县级以上设有产科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院)和定点门诊。定点医院必须承担定点门诊工作。
第四条 省、州(市)和艾滋病防治重点县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在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统筹领导下,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医政、中医、妇幼保健、艾办、疾控等处(科、股)领导和人员组成的艾滋病临床治疗工作组及内设抗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工作组、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治疗工作组和中医中药治疗工作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临床治疗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在各级艾滋病临床治疗工作组的统筹管理下,成立由有关专家参加的各级艾滋病临床治疗专家指导委员会,内设抗病毒治疗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组、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组、儿童治疗组、中医中药治疗组、药学组、关怀组、医技组、护理组、感染管理组、信息统计组、顾问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临床治疗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首批艾滋病临床治疗定点医院由省卫生厅确定,报卫生部或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它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的要求确定为定点医院或定点门诊,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六条 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名以上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和3名以上具有执业护士资格,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主治医师。 (二)设有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室和住院病床。(三)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证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有HIV筛查技术,血常规、肝、肾等功能检测设备和技术,X光检查设备和技术,相应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四)能够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行为干预服务,并有2名以上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省级定点医院中至少有一家医院配备病毒载量检测、耐药监测等设备,州市级以上的定点医院一般应配备CD4-T淋巴细胞检测等设备。
第七条 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定点医院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所有产科医护人员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设有HIV阳性孕妇产前检查室、咨询室和符合医院院内感染控制规范要求的待产室、产房或产床。(三)具有艾滋病快速筛查技术,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检查设备和技术,X光检查设备和技术,相应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四)能够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行为干预服务,并有2名以上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八条 中医药治疗定点医院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名以上具有临床中医医师资格和3名以上具有执业护士资格,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二)设有符合医院院内感染控制规范要求的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室。(三)具备临床常规检测设备和技术。有条件的可建立HIV初筛实验室。(四)能够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行为干预服务,并有2名以上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九条 定点门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临床执业医师(或中医医师资格)和执业护士资格的人员各1人以上,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有相对固定的诊疗室。(三)有常规诊疗用品。(四)能够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行为干预服务,并有1名以上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具备以上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确定为定点门诊。
第十条 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承担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抗病毒药物不良反应、耐药性监测及报告工作。建立完整、规范的临床治疗档案,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二)负责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性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病人。(三)承担对下一级定点医院艾滋病临床治疗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四)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行为干预和艾滋病防治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定点医院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助产和母婴传播阻断预防性服药,建立完整、规范的临床治疗档案。(二)承担对下一级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定点医院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三)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行为干预和艾滋病防治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中医药治疗定点医院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承担辖区内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中医药临床治疗工作。建立完整、规范的临床治疗档案。(二)承担对下一级定点医院、定点门诊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中医药临床治疗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三)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行为干预和艾滋病防治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定点门诊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开展艾滋病临床治疗咨询,提供当地开展艾滋病临床治疗地点等信息,将需要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的艾滋病病人转诊到当地定点医院。(二)向到本辖区接受艾滋病治疗的病人提供抗病毒治疗药物或中药,指导和管理艾滋病病人服药,建立个案治疗档案,监测和报告不良反应等。(三)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行为干预和艾滋病防治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省艾滋病关爱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中医中药研究所分别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全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艾滋病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上报至省卫生厅,抄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州(市)、县(区)的第一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定点中医医院分别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治疗、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的相关信息,按规定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抄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上报每季度一次。各县(区)应当将相关信息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25日之前上报至州(市),各州(市)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30日之前上报至省级。
第十五条 省艾滋病关爱中心负责对全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定点医院的日常指导和培训工作;省妇幼保健院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定点医院的日常指导和培训;省中医中药研究所负责全省艾滋病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省疾控中心负责各定点医疗机构筛查实验室的资质认证,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并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职业暴露防护指导。
第十六条 省艾滋病关爱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中医中药研究所分别负责全省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艾滋病母婴传播、艾滋病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药物、试剂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及时审核各州(市)上报的计划,发放相关药品和试剂。各州(市)、县(区)的第一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定点中医医院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治疗、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药物、试剂的计划、供应和管理工作。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10日前,根据本地艾滋病发病和治疗情况,测算本地区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母婴传播阻断治疗、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的人数,确定所需药品、试剂的种类和数量,制订出本地区的下季度药品和试剂使用计划,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艾滋病关爱中心、省妇幼保健院、省中医中药研究所。抗病毒治疗和母婴传播阻断治疗的药品、试剂由省艾滋病关爱中心统一申领或采购。中医药治疗药物由省中医中药研究所统一采购、加工、发放。非免费治疗药物不实行统一管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艾滋病临床治疗的药品、试剂应设专人管理,及时供应、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流失。并建立严格的领取、发放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艾滋病的诊疗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编写的《艾滋病诊疗指南》执行, 免费抗病毒治疗及免费的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和《云南省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方案(试行)》执行,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按照《云南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实施方案》进行,中医和中西医结合治疗按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和《云南省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医保病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及机会感染治疗费用报销按有关医保法规和政策执行。HIV感染者临床治疗以家庭和门诊治疗为主。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非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艾滋病的咨询工作。对自愿检测新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应提供治疗咨询,并有责任将需要治疗的病人介绍或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未承担艾滋病临床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其它疾病需要救治的,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接诊。
第二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和定点医疗机构与非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职业暴露防护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及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从事艾滋病临床治疗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传染病工作补贴。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艾滋病临床治疗工作纳入对各有关单位的责任目标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艾滋病临床治疗工作的督导评估,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一)督导内容:临床治疗和规范化管理情况;适宜检测技术的推广应用情况;医疗机构普遍防护原则的运用情况;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二)评估内容:是否遵循诊断、治疗标准,治疗中脱失的人数,毒副反应和耐药性的发生率,患者的依从性,治疗效果,培训效果,职业暴露发生率,临床治疗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